蚌埠工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工商学院招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继续教育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秉承“忠恕博学,笃行致远”的校训,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和训练科学思维方法与思维能力,提升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努力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学,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或获得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读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设置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九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标准学制: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最长学习年限:专升本为5年。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合理、灵活地通过选课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到、缴费后,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专科学历待核查未通过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清查,对于3个月内清查仍未通过的学生及时办理清退手续,学籍状态以教育部注册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为已注册新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审查发现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十五条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扬或奖励。事迹突出者,可将材料载入学生档案或通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与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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